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光伏发电税收优惠执行3年

文字:[大][中][小] 手机页面二维码 2016/9/19     浏览次数:    

发布时间:2016-08-26    来源:安徽日报

财政部、国家税务总局25日发布通知称,经国务院批准,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,对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利用太阳能生产的电力产品,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%的政策。

据了解,财政部、国家税务总局曾于2013年发布通知,明确从2013年10月1日起到2015年12月31日,销售自产光伏发电可享增值税优惠政策。为了继续执行这一优惠政策,两部门发布了《关于继续执行光伏发电增值税政策的通知》。

根据此次发布的通知,文到之日前,已征的按通知规定应予退还的增值税,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或予以退还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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